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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财税政策如何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税政策如何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新闻解读

  2017年济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政策解读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济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1、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

  5、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3、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政策解读

  4、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7、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

  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

  10、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三、其他优惠政策

  1、小型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

  --《征管法》第三十条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3、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4、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017年佛山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政策解读

  佛山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014年4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添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受惠面。据统计,截止至第二季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佛山市局管辖的企业中,共有5万多户企业符合受惠条件。其中,因产生利润而直接受惠的企业共32416户,同比增加26769户,增幅达4.7倍;减免所得税8495.5万元,同比增加6094.2万元,增幅达253.8%。另有2万多户企业因暂无获利而未能受惠。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佛山市局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了解和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勤用“加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国税局分别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督导,做到周密部署,统筹推进,确保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同时,组织全市国税系统基层税务分局人员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巧用“减法”,有效简化办税流程。按照上级最新政策规定,取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预缴期备案,改由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享受优惠政策,不再进行审核审批,只要求享受优惠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报送年度申报表时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同时,第一时间修改相关办税指南和税务流程,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衔接工作。

  活用“乘法”,全面扩大宣传效应。除了在报刊上刊登专题稿件、在办税服务厅印发宣传小册、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展政策咨询、在“税企通”平台“点对点”推送信息等日常宣传手段以外,还划拨专项经费制作了生动活泼、简单易懂的专题动漫宣传短片,并利用佛山“城市之窗”信息化联播系统平台,在所得税季度申报期间,针对企业高管、白领群体、商务人士等群体,在覆盖全市商务楼宇的电梯或大堂的705台液晶电视滚动播放,以多元化的宣传手段,帮助纳税人知晓政策、用活政策。

  善用“除法”,及时解除企业困惑。市、区、分局三级联动,组织了30多场超过5000人次参加的专题辅导讲座,并通过网上税务学校、税务人员入户送政策等渠道,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首次纳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培训与辅导;在第一时间更新佛山国税门户网站“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帮助企业正确进行申报、补报。对于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时未享受到优惠的纳税人,在第二季度预缴时给予享受;对于季度预缴时未享受到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给予享受。为避免遗漏,自二季度申报开始起,通过设计查询语句,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整理可能符合条件但没有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名单,下发至基层分局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

  下阶段,佛山市局将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真正惠及广大纳税人。

  2017年烟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政策解读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烟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申请项目】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43号)

  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烟政办发〔2015〕62号)

  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4〕42号)

  【服务机构】

  烟台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申办对象】

  1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

  2正常经营满一年(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营业收入。)

  政策解读

  【补贴标准】

  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者(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发放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外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注:以上为烟台市、莱山区、高新区政策,具体补贴标准以企业所在各县市区实际补贴政策为准。

  【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

  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原件;

  登记失业人员内网失业登记打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

  劳动合同原件;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社保部门盖章)等相关资料。

  注:依据各类人员创业的小微企业不同,具体申请材料略有不同。

  【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首先要在工商登记注册30天内(可补办),持《营业执照》、《居民身份》、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就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到创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创业登记。

  2、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持相关材料到创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补贴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镇(街)机构审查合格的,报所属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批准后,由各县(区)就业办发放补贴。其中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或申请人系市属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的,上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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