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各类会计处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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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其主要特征是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并且这种转移是有偿的。那么?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租赁名片: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在这种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会计》第二十一章租赁第三节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上述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此表述与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相符。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益和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三)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四)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失;

  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五)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收回租赁资产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担保余值)

  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的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担保余值)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2.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3)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4)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

  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优惠购买价)

  如果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融资租赁借款利息抵减销项税的会计处理金融租赁企业在计算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时,借款利息可以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销售扣减额,对于借款利息扣减销售额可以相应减少销项税额。但是,财务处理中记账的借款利息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计提的,而扣减销售额以取得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确定,那么对于两者形成的差异该如何作会计调整处理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额的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三条关于融资租赁企业的规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额扣除凭证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等业务支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这些费用可以扣减融资租赁销售额,那么不能以企业计提为准,应以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为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假设该金融租赁公司每月应计提利息100万元,次月支付利息100万元。

  当月计提利息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应付利息100

  次月取得结算单据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4.53[100÷(1+17%)×17%]

  贷:主营业务成本14.53

  或者当月直接计提不含销售税额的利息:

  借:主营业务成本85.47[100÷(1+17%)]

  贷:应付利息85.47

  次月取得结算单据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4.53

  贷:应付利息14.53

  次月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100

  贷:银行存款100。

  杠杆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当出租人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用较少的投资来组织一项较大金额的租赁时,此项租赁就称为杠杆租赁。在杠杆租赁中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投入占租赁资产20%~40%的资金,就可作为租赁资产的所有者,其余60%~80%的资金则由银行或财团等以无追索权贷款提供,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资产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

  杠杆租赁的会计问题主要在出租人方面。从出租人角度看,判断租赁分类的五个标准中,除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这一条外,其他均符合直接融资租赁的各项条件。因此,可将其归类为直接融资租赁。但是,用一般的直接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杠杆租赁,既不能正确反映租赁期间内的收益,也不能反映出租人投资的真正变化。由于杠杆租赁下,在租赁前期出租人的现金流入量要大于现金流出量,租赁后期则正好相反,因此,应采用特定的方法确认和分配杠杆租赁下的收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未对杠杆租赁的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运用多阶段法,探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例:出租人甲公司在2014年1月1日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设备一台,该设备经济寿命约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为购入该设备,向银行借入资金160万元,借款利率为12%,并于每年年末等额支付本息443 853元。银行对甲公司无追索权。甲公司享受设备成本10%的政府补助,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为年数总和法。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于购买当日将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约定于每年年末等额支付55万元的租金,租赁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期届满时,该设备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

  首先,出租人甲公司编制2014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的本金偿还及利息分摊表,如表1所示。其次,出租人甲公司编制年现金流量计算表,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应税所得在租赁期的前两年是负数,后三年是正数且逐渐增加,正是租赁期内计提的利息费用和折旧费用前期较高、后期较低所致。整个租期内,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为298 051.25元。再次,出租人甲公司将现金流量分摊于投资及收益,编制表3。根据表2中的年现金流量,通过计算可知该租赁投资内含报酬率为40.18%,采用租赁投资内含报酬率作为分配率,将年现金流量分配到年初投资净额为正数的年份,得到分配于投资收益部分。

  最后,以表3中所分配的各年收益占总收益的比重为分配率,将政府补助收益总额和租赁投资税前收益总额分配至各年并予以确认,分配结果见表4。

  案例

  出租人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4年1月1日租赁期开始日:借:长期应收款530735.00[2 750 000.00-(1 600 000.00+619 265.00)],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200 000.00;贷:未实现融资收益330 735.00(130735.00+200 000.00),银行存款400 000.00。

  2.2014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赁款净额:借:银行存款106 147.00(550 000.00-443 853.00);贷:长期应收款106147.00。

  3.收到政府补助200 000.00元:借:银行存款200 000.00;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200 000.00。

  4.2014年12月31日,确认当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和政府补助收益: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78 332.31;贷:租赁收入70 492.31,营业外收入——已实现政府补助收益107 840.00。

  5.2014年12月31日,确认杠杆租赁所引起的所得税影响: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7 166.67,所得税费用17 623.08;贷:递延所得税负债94 789.75。

  6.2015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期租赁款净额:借:银行存款106 147.00;贷:长期应收款106 147.00。

  7.2015年12月31日,确认当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和政府补助收益:借:未实现融资收益79 111.81;贷:租赁收入31 271.81,营业外收入——已实现政府补助收益47 840.00。

  8.2015年12月31日,确认杠杆租赁所引起的所得税影响: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6 277.74,所得税费用7 817.9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44 095.69。

  9.2016年12月31日收到第三期租赁款净额:借:银行存款106 147.00;贷:长期应收款106 147.00。

  10.2016年12月31日,确认当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和政府补助收益: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7 394.33;贷:租赁收入18 734.33,营业外收入——已实现政府补助收益28 660.00。

  11.2016年12月31日,确认杠杆租赁所引起的所得税影响:借:所得税费用4 683.58,递延所得税负债834.27;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 517.85。

  12.2017年12月31日收到第四期租赁款净额:借:银行存款106 147.00;贷:长期应收款106 147.00。

  13.2017年12月31日,确认当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和政府补助收益: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1 530.85;贷:租赁收入8 510.85,营业外收入——已实现政府补助收益13 020.00。

  14.2017年12月31日,确认杠杆租赁所引起的所得税影响:借:所得税费用2 127.71,递延所得税负债46 201.21;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8 328.92。

  15.2018年12月31日收到第五期租赁款净额:借:银行存款106 147.00;贷:长期应收款106 147.00。

  16.2018年12月31日,确认当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和政府补助收益: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 365.70;贷:租赁收入1 725.70,营业外收入——已实现政府补助收益2 640.00。

  17.2018年12月31日,确认杠杆租赁所引起的所得税影响:借:所得税费用431.43,递延所得税负债91 849.96;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2 281.39。

  在整个租赁期内,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贷方发生额均为330 735.00元,在租赁期内按照年现金流量进度分配完毕。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贷方发生额均为138 885.44元。通过运用多阶段法进行分配,使得各年确认的租赁投资税前收益和政府补助收益与年现金流量基本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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