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融资费用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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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融资租入资产或者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那么百万税款如何藏在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2017年6月,某地税务机关对当地一家公务机航空有限公司2014--2016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该公司是成立于2013年2月份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从事公务飞行、出租飞行、航空器代管业务、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该公司2014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7800万元,成本6000万元,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8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2015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8200万元,成本6300万元,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92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80万元。2016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9500万元,成本7300万元,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8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70万元。该企业2016年毛利较以前年度增长,为何企业所得税税负反而下降呢?

  通过比对分析该企业2014—2016年财务数据,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财务费用2014年为250万元,2015年为262万元,2016年为1150万元,这一异常变化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经查阅2016年财务费用明细账,发现2016年企业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分摊未确认融资费890万元,这项支出又是从何而来呢?

  原来,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吸引高端消费人群,2015年12月该公司以高达1734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架豪华飞机。因自有资金不足,该公司选择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从2016年起以每年支付2532万元的租金,10年共支付25320万元(最低付款额)的方式来获得飞机的使用权。该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以购入飞机的公允价值1734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最低付款额的现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10年计提折旧分期扣除,2016年共计提折旧1734万元。对于最低付款额25320万元与最低付款额的现值17340万元的差额7980万元,该公司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分摊, 2016年计入财务费用89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在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时,以租赁合同签订的付款总额25320万元作为其计税基础并按10年计提折旧。税法上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2532万元,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为1734万元。针对两者之间的差额798万元,该公司调减了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798万元。

  那么,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存在问题呢?

  该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已将未确认融资费用7980万元包含在计税基础之内,并在使用期间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了税前扣除。然而,在会计处理上,该公司又将未确认融资费用7980万元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分摊计入当年的财务费用中。这样就造成了,造成2016年多计财务费用89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依法予以补征税款222.5万元并补征滞纳金处理。

  华税点评:融资租赁业务是特殊的融资方式,往往会因税法与会计处理的不同产生差异,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针对融资租入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会计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因税会差异导致的纳税调整等风险频发点进行复核检验,从而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而导引发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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