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售后服务工作好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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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好奇保险的售后服务是否好用,其实一问起某项工作是否好做时,小编只想回答:修行靠个人!下面小编还是给大家带来保险售后服务的相关介绍,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保险售后服务

  1、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的理由

  主要有:售后服务最能体现保险公司或营销员的特色;保户购买的就是服务而不仅仅是保险商品;售后服务的质量往往左右客户的选择;可以发掘客户的其他需求;可以塑造专业形象;可以随时掌握客户信息。等等。

  2、售后服务的工作内容

  1)营销员:应当把握一切机会与保户保持密切的联系,或送小礼品、或打电话问候、定期拜访等。

  2)保险公司:应该提供防灾防损服务。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尽量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减少损失。

  具体来讲,包括灾前的安全防范、灾中的抢险救灾、灾后的清理评估等。保险防灾虽然是无偿的,但是根本上是为了减少事故发生,减少损失,并提升企业形象。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供理赔服务,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应当迅速、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理赔时要实事求是、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方针。

  3)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供附加价值服务,例如保险赞助活动、联谊活动、全球救助、贵宾卡等等。

  4)提供契约保全服务,即维护已生效的保单,及时作保单相应的变更。

  5)咨询与申诉制度,即要及时提供咨询答复与申诉回复。

  保险服务介绍

  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一切有价值的活动。这是一种现代化服务观念,它与传统性服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呈现出明显的外延扩张。传统观念认为,保险公司的服务集中体现为经济赔偿与给付,只要对客户履行了赔付的保险责任,也就意味着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服务,而现代化服务观念则认为,保险服务远非局限于此,围绕经济赔偿与给付这一核心所进行的各种扩散性服务,均在保险公司的服务范畴之内。

  保险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保险保障、咨询与申诉、防灾防损、契约保全、附加价值服务等等,其中的第一项可称之为核心性服务,其他各项可称之为扩散性服务。核心性服务与扩散性服务的关系是:核心性服务是根本,扩散性服务围绕核心性服务展开,切不可喧宾夺主。

  在同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以不影响核心性服务质量为前提,可以适当地增加扩散性服务的比重和种类,以便争取到更多的客户。但是,如果扩散性服务增设不当或者超过了居于主导地位的核心性服务,则会适得其反。比如,某保险公司增设有奖保险、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以及安排保额较大的客户外出旅游,假如客户并不觉得这些新增设的项目有很大的实惠和吸引力,这些新提供的项目又非本公司的独创之举,或者毫无新奇之处,就不能引起人们的特殊兴趣。然而,随着新设项目逐渐增加的新的行政管理费用却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同时,公司的员工注意力分散于多种业务,无法集中于核心服务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也是不利的。

  保险赔偿原则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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