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股利政策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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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利分配政策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决策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主要的财务决策之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利政策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股利政策分析论文范文一:小议股权结构和股利政策的联系

  【论文关键词】股权结构;股利政策;股权分置改革

  【论文摘要】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期末如何分配其可支配收益的政策。本文以2006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完成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及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支付率正相关,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内部人利用股利政策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侵占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引言

  2006年,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一件事情莫过于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长期以来因“同股不同权”而带来的公司治理方面的诸多问题。股权过度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票无法流通,导致内部人利用股利政策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侵占的行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困扰着广大投资者。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实现了股本的全流通,可以说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全流通下股权结构的变化是否对股利政策的制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内部人利用股利政策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侵占的行为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还有待市场进一步验证。

  一、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股权结构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公司的股东构成和各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构成。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的影响也是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起作用的。根据股利代理成本理论,股利支付通过迫使企业不断地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来降低代理成本,因此企业的股权代理成本越高,现金股利支付率应越高,相反,如果企业的股权代理成本越低,现金股利支付率也越低。因此,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监督作用,则其持股比例越高,将越能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从而其持股比例应与股利支付率负相关,反之,其持股比例应与股利支付率正相关。

  二、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

  (一)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以下一些特点:1.非流通股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重相当大。虽然非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有下降趋势,但是仍维持在较高的比例,并一直处于绝对控股水平。2.国有股股权在公司总股本中占绝对优势。1992年底国家股比重为41.38%,2003年底为33.3%,平均每年下降不足1%,但对单个股东而言,国家股仍然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3.国家股呈现高度集中性,国有股股东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惟一大股东。国家股持股主体以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为主。4.法人股股权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比重相当高,并有逐步上升并超过国家股的趋势,成为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我国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国家股只能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转让给法人股东。同时,在上市公司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许多企业通过购买国有股权“借壳上市”,导致法人股比重上升。在法人股股东中,国有产权占控制地位的比例很高。

  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我国企业股权结构严重畸形。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其股权结构主要有两个特点:其一,股票发行的种类多,包括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以及可以上市自由流通的A股、B股和H股等。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其协议转让价格远低于同一公司的A股价格。并且,不同类别股票的持股主体拥有的权利亦不相同。其二,国有股“一股独大”。国家在大多数上市公司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由于这部分股权不可流通且其目标多元化,使得国家股股东在股权的平等性和股权利益的一致性方面都同流通股股东有很大差异。

  国有股股东缺位。我国上市公司占控股地位的主要是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这个控股股东(国家)的“非人格化”特征决定了其无法有效地履行对公司的具体控制,从而形成国有股股东缺位。国有股本质上属于全国人民,作为次级委托人(初始委托人是全体人民),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在现实中是继续通过三级、四级等多级委托来实现的,形成了全体人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上市公司经营者这样一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作为次级委托人,国家股的投票权也必须委托给相关政府机关的行政官员,而这些官员不可能对投票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国家股实质上成了一种“廉价投票权”,从而损害了初始委托人的利益。国有股的委托代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则不仅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很容易落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手中,而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目标与行为可能并不代表甚至是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二)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着其股利政策。根据股利顾客效应理论,股利政策是股东偏好的加总。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同,股利政策则不同。股东构成差别越大,股利政策差别也就越大。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绝对比重,面向社会公众发放的流通股比重小,不同股东的利益取向不一致。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主要是为非流通的大股东服务的。根据股利的代理成本理论,代理成本越高,就越有多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代理成本的要求。而代理成本的大小与股东对公司控制能力的强弱负相关。因此,当公司的大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越大时,它对公司的控制也就越强,代理成本也就越小,依靠发放现金股利来减少代理成本的必要性也就越小。也就是说,存在这样一种关系:大股东所持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越大,对发放现金股利的需求越小。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前,大股东持股比例很高,对管理者有足够的监管能力,不需要通过发放现金股利的方法来降低代理成本。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股利政策的影响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主要改变的是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司的股东构成;二是各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构成。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的影响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起作用。

  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以下基本特征仍然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通常持有的是国有股或法人股。第一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远远超过其他股东。第一大股东处于控股地位,甚至是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的控制很强。因此,我国股利政策不可能立即发生根本性改变。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法人股可上市流通,参与市场交易,从长远来看,必将降低其股权比例,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将会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会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倾向。

  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国家,其公司的分红倾向普遍高于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国家。美国是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的典型国家,美国公司普遍给予股东稳定而持续的分红。而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日本,是股份公司普遍积累比例高、分红比例低的国际典型。

  股权分置改革后,控股大股东所持股份也成为流通股,其取得收益的正常渠道从单一的股息收入扩大为股息和资本利得。为了实现所持有股份的高回报,大股东希望发放现金股利。一方面可以直接增加股息收入;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发放现金股利,可以传递公司业绩优良的信号,从而提升公司股价,增加股东的资本利得收入。

  (三)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有七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票股利、现金股利+转增股本、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转增股本、不分配。联系到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比较少,似乎可以得出大股东和现金股利的负相关关系。

  以上的结论是否正确还需作进一步的检验。因为影响股利的因素有很多,笔者简单地抽象掉其他因素,而只用国有股比例来与现金股利做一元线性分析,是不精确的。已经有学者做了更细致的实证分析。吕长江、王克敏(1999)采用了38个变量来解释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剔除了解释变量之间的自相关性后,得到了11个主成分因子。实证分析表明这11个变量与现金股利都是显著相关的。结论之一即是公司的规模、股东权益比例和流动性越高,股利支付水平就越高;国有股及法人股控股比例越大,内部人控制程度就越强,股利支付水平就越低;国有股及法人股控股比例越低,公司的自我发展和成长性越强,股票股利支付额越高,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就越低。

  股权结构是从股权属性和股权集中度两方面影响股利政策的,我国目前已基本完成的股权分置改革,通过股改实现全流通,着重解决的是股权属性的问题,股权集中度的问题(股权过于集中)还有待于配合其他改革措施进一步地解决,如果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股利政策仍然会成为大股东获取自身利益的手段,而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应当注意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而国有股和法人股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虽然可以流通了,但还是有一个限售期,在比较长的一段规定时间内,它们是不能在二级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它们的转让一般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转让的价格也是以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而不是以股票的市价为依据。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还有相当多数是不能直接从股票市价的上涨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大股东的获利方式尚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对股利政策的态度也未根本改变。我们知道,股东的收益来自两个部分:资本利得(股票市场价格的上升)和股利。当股东不能从资本利得上获利或者很少获利的时候,股利对它来说,就是主要的收益来源。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更期望现金股利。总之,我们从股利顾客效应理论角度也得出了“现金股利与国有股的比例正相关”的结论。这也至少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大股东股利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始终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只有当他们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休戚相关的时候,利益侵害行为才能得以终结。

  2000年证监会规定再融资需要参考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后,上市公司倾向发放现金股利。大股东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其考核基本标准是国有资产增值,而衡量国有资产增值大多数采用净资产指标,对于大股东来说,如何以较低成本迅速提高净资产就是其主要目标,而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快捷途径。因此当证监会把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时,一般有能力现金分红的公司都会发放现金股利。这也能解释大股东和现金股利的正相关关系。

  观察中国股票市场的特性可以发现,在中国这个年轻的资本市场上,价值投资的理念没有深入人心,用顾客效应理论来解释就是在中国这个资本市场上,投资者普遍偏好于资本利得,而对股利不屑一顾。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从来是不会看重分得的那一点点股利的,中小投资者不会在股东大会上积极争取自己这最为稳定和安全的收益,不会给公司管理层施加任何包括舆论和道义上的压力,他们只顾在二级市场上拼杀,总是试图低买高卖。中小投资者的这一心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是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的,与此同时,这种心态也被大股东利用来制定有利于他们自己的股利政策,中小投资者就等于是被人卖了还在那里帮贩子数钱。我国股票二级市场现金分红一般对中小股东投资收益影响根本不重要,那么资本利得将是其主要投资的目标。

  结论

  总的来说,分配行为的投机性和不理性仍然是主流。每股现金股利对各种信号的反应更为敏感,更能表达上市公司的真实动机。可喜的是,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配行为有趋于理性化的迹象,尽管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存在不少问题,诸如股利政策的制定缺乏理论依据,政策不够稳定,“一股独大”的干扰严重,少数庄家和公司联手利用分配方案操纵股价等。如同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其它问题一样,股利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应当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认真加以解决要制定有关股利政策的法律法规;约束管理层的行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股利政策能兼顾各利益主体的权益;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严惩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机构利用股利政策操纵股价的行为,提高造假、欺诈的成本,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对中小投资者的伤害。

  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在实现上市公司股票的全流通后,虽然消除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不平等待遇,但是仍需要制度建设者为股东创建一个公平的权益分享平台。完善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通过政策的规范引导广大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意识,关心公司的未来成长和发展。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严格对控股股东和经理人的监控,降低股权代理成本。促进控制权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使股东的“用脚投票”机制能够发挥对内部人的制约作用,从而使股利政策的制定能够从真正有利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吕长江,王克敏.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1999(12).

  [2]朱明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关系的实证研究[M].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5)

  [3]满意,张炳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N].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6(8).

  [4]赵明远.股利分配政策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N].中国知网硕士学位论文库,2001年.

  [5]陈建梁,叶护华.股权分置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影响的差异性研究[J].南方金融,2004(9).

  股利政策分析论文范文二:股利政策理论研究论文

  【摘要】从最早的“一鸟在手”理论开始,到Miller&Modigliani(1961)的MM股利无关论,再到后续的一系列研究,国际会计理论界关于股利政策理论的成果非常之多。为了理清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脉络,找到破解“股利之谜”的方向,进而为我国股利政策的制定与实行提供参考思路,笔者尝试把西方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划分为三次飞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股利政策;三次飞跃;理性范式;行为范式

  股利政策是指公司在平衡企业内部相关集团利益的基础上,对于提取了各种公积金后的净利润如何进行分配而采取的基本态度和行为准则。股利政策的制定不仅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而且还与维护股东权益以及公司的融资决策和投资决策密切相关。因此,对股利政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于股利政策制定的重要性,西方国家展开了长达六十余年的研究历程。但至今人们对股利变化具体如何影响公司价值还远未达成一致,西方一些著名的财务学者对此也深感困惑,而FisherBlack(费雪·布莱克)1976年则干脆称之为“股利之谜”。那么,西方财务学者对“股利之谜”探索的主体脉络是什么?研究的思路如何?这都是需要我们去把握的。只有理清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脉络,才能更深入地理解财务大师的思想,找到破解“股利之谜”的方向。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大量阅读,笔者认为,在对“股利之谜”的探索过程中,西方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完成了三次飞跃:非独立研究领域到独立研究领域的飞跃、完全市场研究到不完全市场研究的飞跃以及理性范式到行为范式的飞跃。这三次飞跃也正是西方股利政策理论研究的三个阶段。

  一、第一次飞跃:非独立研究领域到独立研究领域的飞跃

  (一)从属于证券估价的非独立研究——“一鸟在手”理论

  最早关于股利政策研究的理论是“一鸟在手”理论(Bird-in-the-hand)。1938年,Williams(威廉姆斯)运用股利贴现模型(DividendDiscountModel)对股利政策进行研究,形成了早期的“一鸟在手”理论。随后,Lintner(林特勒)、Walter(华特)和Gordon(戈登)等又相继对此进行了研究。在“一鸟在手”理论的形成和完善过程中,戈登的贡献无疑是最大的。戈登关于股利政策方面的代表性著述有:1959年在《经济与统计评论》上发表的《股利、盈利和股票的价格》、1962年出版的《投资、融资和公司价值》以及1963年在《财务学刊》上发表的《最优投资和财务政策》等。而1963年的《最优投资和财务政策》一文,标志着“一鸟在手”理论的最终形成。“一鸟在手”的理论源于谚语“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该理论认为,对投资者来说,现金股利是抓在手中的鸟,而公司留存收益则是躲在林中的鸟,随时可能飞走。相对于股利支付而言,资本利得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根据风险和收益对等原则,在公司收益一定的情况下,作为风险规避型的投资者偏好股利而非资本利得,股利支付的高低最终会影响公司价值。但从“一鸟在手”理论的推导过程中可以发现,早期关于股利政策的研究无一例外均和证券估价联系在一起,并未作为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独立出来,从而无法凸显出股利政策理论的学术价值和地位。

  (二)独立研究领域的形成——MM股利无关论

  1961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MertonH.Miller和西北大学教授FrancoModigliani在《JournalofBusiness》上发表了经典的《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定价》一文,文中提出了著名的MM股利无关论,Miller也因此获得了1990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MM股利无关论成为股利政策理论的基石,标志着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从与证券估价相联系的非独立研究正式走向独立的、专门领域的研究。

  在对股利无关论的推导过程中,Miller&Modigliani提出了三个颇为严格的假设:1.完全资本市场假设(PerfectCapitalMarket)。完全资本市场假设具体又包括四个子假设:买卖双方均为价格接受者;无信息不对称,信息获取成本为零;无交易成本;利润分配和留存收益无税收差异,股利所得和资本所得无税收差异。2.理性行为假设(RationalBehavior)。理性行为假设指投资者的目标都是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对股利发放和和资本利得的偏好无差异。3.完全确定性假设(PerfectBehavior)。完全确定性假设是指市场中的每个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投资机会和利润都完全有把握了解每一家公司的投资计划和收益。根据上述三项前提假定,Miller&Modigliani运用数学模型进行了严密的逻辑推理,最终得出股利政策与企业价值无关的结论。Miller&Modigliani同时指出该理论是基于严格的前提假设提出的,股利政策之所以不影响企业价值,完全依赖于这些前提条件,当逐步放宽这些假设条件时,股利政策与企业价值是存在相关关系的,这一观点也是MM理论的价值所在。此后,人们对公司股利政策的探索便围绕放宽MM理论的假设条件而展开,从而推动了理论与现实的契合和不断逼近。

  二、第二次飞跃:完全市场研究到不完全市场研究的飞跃

  MM理论在论证过程中限定了三项严格的前提假设,后续研究首先放松了“完全资本市场”假设,使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由完全市场研究跨越到不完全市场研究,形成了探索“股利之谜”的第二次飞跃。

  (一)考虑税收因素的追随者效应理论

  首先提出追随者效应(ClienteleEffect)概念的是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他们在1961年发表的《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定价》一文中明确指出:“在需要详述的许多市场不完美方面,有一个似乎足以造成不完美的间接原因,这就是根据现有个人所得税制,资本利得比起股利来要获得巨大的税收利益。受这种税收利益的强烈驱动,高收益的人乐于取得资本利得……每个企业都会试图以其特定的股利支付率来吸引一些喜好它的追随者”。虽然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在1961年就提出了追随者效应理论,但文中并未做深刻的阐述,当时也未引起学者们足够的关注。直到1970年埃尔顿和格鲁勃(EltonandGruber)在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上发表了《股东边际税率和追随者效应》一文,才开始了对追随者效应理论的系统性研究。该理论从股东的边际所得税率出发,认为股东所处的税收等级不同会导致他们对待股利的偏好不同。边际税率高的股东偏好低股利支付率的股票,而边际税率低的股东则偏好高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公司的任何股利政策都不可能满足所有股东的要求,而只能吸引特定的投资者。一旦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就没有公司能够通过改变股利政策来影响股票价格,即在市场均衡时股利政策与公司价值是无关的。

  (二)信息不对称下的股利信号理论——解决逆向选择的需要

  MM股利无关论假定无信息不对称,但现实世界中信息不对称的例子却比比皆是。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契约(交易)关系当事人都只掌握了一些自己最为清楚的私人信息,而对另一些当事人的信息则不完全了解。1970年,阿克尔洛夫在《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中以二手车市场为例,指出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随后,斯彭斯在1973年以劳动力市场为例说明了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可行方法——求职者将教育水平作为向雇主传递其能力的有效信号。阿克尔洛夫和斯彭斯的研究为西方财务学家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研究股利政策理论提供了方向和思路。1979年,巴恰塔亚(Bhattacharya)在《贝尔经济学刊》上发表了《不完美信息、股利政策和“一鸟在手”谬误》一文,借鉴斯彭斯的信号模型思想,创建了第一个股利信号模型。该理论放松了MM股利无关论中无信息不对称的假定,认为与普通投资者相比,企业管理当局拥有更多的内部信息,而股利政策则是管理当局向外部投资者传达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信息的一种手段。当股利支付水平上升时,通常认为向外界传达的信息是公司盈利状况良好,从而带动股价上升;而当股利支付水平下降时,则认为向外界传达的信息是公司盈利状况不佳,从而影响公司股价下降。(三)综合考虑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权衡理论”

  信息不对称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信息的事前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问题,信息的事后不对称则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现代企业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两权分离,股东将财产委托给经营者经营,从而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事后不对称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MichaelC.Jensen&WilliamH.Meckling)指出,股东可以通过降低投资水平或向外举债来增发股利,以减少管理层控制的自由现金流量,从而有效缓解管理层的代理问题。1980年,Grossman和Hart指出提高现金股利支付可以有效降低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从而提升企业价值。但是,这两项研究都忽略了高股利支付率有可能增加公司的外部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增加和代理成本的降低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是相反的,从而使股利政策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充满了不确定性。1982年,美国爱荷华大学的财务学教授迈克尔·约瑟夫(MichaelS.Rozeff)在ChaseFinancialQuarterly上发表了“HowCompaniesSetTheirDividend-PayoutRation”一文,该文同时考虑了代理成本和融资成本两个因素,使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文中,约瑟夫以美国为例,从64个行业中选取了1000家样本公司,采用多元回归的方法研究股利支付与融资成本、代理成本和杠杆程度的影响。约瑟夫认为,股利支付一方面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另一方面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公司股利支付率的确定应当在这两种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以使总成本最小。

  约瑟夫的研究同时放松了无信息不对称假设和无交易成本假设,并把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综合考虑到股利政策的制定当中,这与以前的研究成果相比是一个不小的跨越。为了突出约瑟夫在股利政策理论研究中的这一创新,笔者没有简单地把其研究成果归结为代理成本理论,而是借鉴资本结构理论中的“权衡理论”,将其称之为股利政策理论中的“权衡理论”。

  三、第三次飞跃:理性范式到行为范式的飞跃

  从“一鸟在手”理论到“权衡理论”,西方财务学家对于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这些研究始终没有跨出理性范式的巢臼。而1973—1974年能源危机期间,纽约城市电力公司(ConsolidatedEdisonCompany,CEC)因取消红利支付引发的中小股东暴动事件更是暴露出传统理性范式研究的固有缺陷。

  MM股利无关论假定投资者具有完全理性,即认为投资者厌恶风险、追求效益最大化,而且按照贝叶斯法则修正自己的判断。但与完全理性假设不同,现实世界的人的理性其实是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是“天真的投资者”(NaiveInvestor)。其实早在20世纪50年代,法国经济学家阿莱斯(M.Allais)就通过一系列可控实验,提出了著名的“阿莱斯悖论”,对完全理性人假设发起了有力的挑战。受实验经济学和行为金融学的影响,以Miller(1981),Thaler(1980)和Shefrin&Statman(1984)等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将行为科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引入和应用于股利政策研究中。尽管他们仅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看法,尚未形成一个完整、成熟的学派,但是这种把相关学科和财务理论相结合的尝试使得对“股利之谜”的阐释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之后的一些学者又进行了相继研究,并最终形成了理性预期理论(RationalExpectation)、自我控制说(Self-control)和不确定性下选择的后悔厌恶理论(RegretAversion)、投合理论(CateringTheory)等研究成果,完成了从理性范式到行为范式的巨大的、根本性的飞跃。

  四、展望——股利政策理论研究从理论到现实的飞跃

  从1938年开始到现在,西方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历经三次飞跃,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但却始终给人一种“横看成岭侧成峰”的感觉。看似丰富的理论对现实问题解释能力的不足不禁让我们思考,股利政策理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到底是什么?Black所说的“股利之谜”到底如何解答?笔者认为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还远未结束,还必须实现第四次飞跃——理论到现实的飞跃。

  股利政策研究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影响股利政策制定的各种因素之间存在复杂的、非线性的内在联系。因而理论到现实的飞跃必然涉及对不同学科知识和研究范式的双重整合。就学科知识而言,股利政策理论研究的发展必须跳出财务的圈子,融合社会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管理学、金融学、信息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同时,股利政策理论研究的发展也必须实现理性范式和行为范式的融合。历史总是在否定之否定的轨道上向前发展的,就像当年穆勒综合重商主义纲领与斯密革命、马歇尔综合劳动价值论纲领与边际革命、新古典综合学派综合新古典纲领与凯恩斯革命一样,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也必将综合“理性范式与”与“行为范式”。

  【主要参考文献】

  [1]陈雨露,等.金融学文献通论(原创论文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郭敏.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李常青.股利政策理论与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魏刚.中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本文来源:http://www.jxsbsh.com/shiyongfanwen/23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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