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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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校,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

  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

  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普通高校大学生职业导向

  一、当前大学生职业意识现状

  1、职业意识的内涵。

  职业意识是个人对社会上存在的职业的认知、看法和个人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的选择偏好及职业实践中的情感、态度、意志和品质;内容包括职业知识、职业观、职业理想、职业期望(意向)、职业需要、从业意识等。

  有人认为职业意识是对所从事的职业的认同,因而职业意识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活力与创造性,是敬业精神的前提。职业意识强的人(比如职业运动员、职业演员)会在工作中努力拼搏、奋斗不息;一些工薪人员对所从事的职业缺少相应的职业意识,因而只满足于机械地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工作缺少积极进取心、主动性。也有人认为职业意识是从业意识,把人们对即将从事的和正在从事的职业的认识、看法及其在从业中表现出的情感、态度、意志和品质等定义为“从业意识”,包括创业意识、竞争意识、信息意识、敬业意识等,并认为敬业意识、勤业意识、创业意识是从业意识的核心与基础,而缺少健康、积极的从业意识的人的表现是:好高骛远、拈轻怕重;妄自菲薄、缺乏自信;求全责备、怨天尤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等。

  2、职业意识的作用。

  职业意识对于大学生的职业社会化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及时、全方位的职业意识的引导,有助于职业兴趣的产生、职业选择的顺利进行。职业能力与职业兴趣成正比,及时、全方位的职业意识的引导是关键。

  ②、一定的职业价值观影响制约人的职业方向、职业岗位的选择以及职业活动中的情感、态度、意志与品质。职业价值观的形成除了家庭背景、时代影响,最重要的是学校教育的作用。比如教师职业,就经历了地位提升的过程,据调查显示近60%的家长愿意子女选择教师职业。

  ③合理、恰当的职业期望有助于职业选择的成功,也有助于职业满意度的提高。过高的职业期望通常表现为强调自身的兴趣与能力、而忽视社会的需求;强调职业的经济待遇、地理位置、社会地位等,而不肯接受听从他人管理、工作变异性大、经济待遇低或地理位置偏的职业。过低的职业期望也不妥,一方面,不利于个人能力、智慧的发挥,另一方面,导致专业不对口、大材小用、人才的浪费并引发心理问题和新一轮的就业问题。

  总之,职业意识的各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割、相互联系。对于大学生来说,职业知识的丰富、职业兴趣的成熟与集中,职业意向的合理明确,趋使人向一定的职业努力,从而使职业选择更理智与顺利。

  (3)大学生职业意识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①、大学生中学阶段职业意识的引导较薄弱,加重了大学阶段的矛盾与困惑。高中阶段初步形成的理想色彩未褪尽的职业意识使得初来乍到的大学生对大学幻想多于现实,导致进校不久的大学生职业意识的自由分化——多数大学生通过主动探索和自我教育,能将专业与职业协调统一,少数大学生出现专业思想不稳定,厌学、得过且过、专业与职业之间有距离的现象。

  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指导课与大学生实际有差距,对大学生职业意识引导不够。一项针对河北16所高校的调查表明,93.8%学校开设了职业指导课,但学生的满意度低。有56.3%的学校将就业指导作为一项日常工作,43.8%的学校只是有规律地定期开展,有56.9%的学生认为学校只是在毕业前进行就业指导,有7.9%的学生认为学校不提供任何指导。该调查还表明高校在职业指导内容与形式上与学生的需求有一定的差距。

  二、加强大学生职业导向

  针对大学生职业意识现状,加强大学生职业意识的引导,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更新学校教育观念,克服大学教育中的“强调知识教育,忽视态度、意识(精神)和能力的培养”的通病,而代之以精神、能力教育观。

  我国高校通行的是知识教育观,教师以传授知识为职责,学生以知识蓄积为目的,衡量学生成才的尺度以掌握知识多寡为中心。在这种教育观之下,学生适应性不强,缺乏创新精神,求稳惧变,循规蹈矩,就业面窄。在精神、能力教育观的指导下,学生学习积极主动,灵活性高,视野开阔,实践能力强。在各高校中一个普遍现象是:女大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业成绩等总体水平比男大学生的好,但择业实现困难,撇开就业市场“供大于求”和“性别歧视”的现实,女大学生的知识教育观也是一个原因,这一点,对于女大学生来说任重道远。

  2、创新职业指导工作,突出职业导向作用

  目前我国各大高校对大学生职业指导日益重视,但绝大多数的学校职业指导主要集中在毕业前夕,指导课的内容与方式也与学生的需求存在差距。职业指导工作要改变原来的模式,要创新,应进一步加强职业指导实践工作的正规化、科学化、系统化和专业化建设,对学生做全景式、个性化、前瞻性的职业指导,贴近学生需要,提高学生的使用率和满意率。对大学生自入学时开始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引导学生职业生涯设计应面向全体学生展开,逐步建立起从低年级到毕业班全程化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据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巴达维的研究,个人的职业行为都是基于职业需要。当一个人的职业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职业观念、从业意识比较强烈,就会产生职业需要,职业需要与现实世界对比得到反馈和筛选,促成个人的职业行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产生动机,动机产生需要。所以,大学生的职业意识的引导成为大学生职业指导的重点。

  3、鼓励学生到各类现代化的厂矿企业、服务行业进行社会实践,以增进职业知识和职业兴趣。关于职业的知识课本学习是不够的,一部分职业知识在教材外,一些报刊杂志中有一些介绍,更多的要通过社会实践,走向社会了解。只有通过多条途径努力,才能获取足够的知识,为职业选择提供可靠信息,为职业实践打好基础。

  4、寓大学生职业意识引导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这一点是符合中国高等教育现实的。在我国各高校中,对大学生的职业指导除了实行导师制的学校外,职业指导工作是由思想政治工作者来承担的,这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有机遇。职业观、职业需要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紧密相关的。价值观、人生观属于思想教育范畴,也是落实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解决大学生思想意识问题与解决实际需要、实际问题相结合的体现。

  总之,职业意识的引导是从一个人朦胧懂事时开始,并伴随一生的动态过程。具体个人的职业意识有强弱、优劣之分。在大学生人力资源化的过程中,对大学生的职业意识问题要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引导,这样才能促进大学生职业社会化,才能促进大学生实现向人力资源的转化。

  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证书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上只有“普通高等学校”字样,而无自考或成人教育字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为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唯一网站、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网站、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和调剂指定网站)学历查询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学历类别为普通,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

  自考、成教(包括函授、脱产和业余)、夜大、电大等高校学历都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文凭上印有自考或成教字样。如: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的毕业证书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

  而在一般概念认知里,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比自考、成教、夜大、电大等高校学历更正规。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已基本完成,即日起可在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各自指定网站向学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查询,教育部查询网站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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