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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进行安全风险隐患精准排查治理。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对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开展评估分级。突出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风险因素,对各类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区分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安全风险等级,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研究制定降低风险等级措施,实施差异化、动态监控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最严格的治理整顿,推动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化工产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化工产业高质量安全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化工产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不再对限制类新建项目、淘汰类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严把招商引资质量关,承接高端智能、绿色环保、本质安全项目,严禁“两低三高”项目落户,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过剩产能,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实施我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对新建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督促落实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强化过程管理和风险评估。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生产贮存装置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符合要求。根据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相关地方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级政府在编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时,要明确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生态保护和安全发展等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和应急管理等政府部门要联合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实施并联审批,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规定。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相对封闭,不应保留常住居民,非关联企业和产业要逐步搬迁或退出,妥善防范化解“邻避”问题。严禁在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1公里范围内布局化工园区。依法开展化学品登记,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开展物理危险性、毒性鉴定评估,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地方政府定期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布局科学合理,区域风险可接受。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经过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2020年年底前实现“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达到100%。做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规划衔接工作。运用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强化中俄漠大线原油、中俄东线天然气等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突出高后果区管控。推动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责任,持续提高检验覆盖率。强化“气化龙江”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监管,为加快实施“气化龙江”提供安全保障。落实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和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划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并加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公安部门监督危险化学品车辆按规定停放,严禁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乱停乱放;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准入关,确保自有停车场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时动态监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水源地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限制措施。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及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使用单位和工业企业要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污染控制标准,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无法确定归属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政府组织进行鉴别鉴定。落实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协作,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督办,加强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持续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科学制定并推进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监管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层级执法责任,实现一家企业一个执法主体。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事故倒查追责为保障的“五位一体”安全监管模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四大”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强化社会监督。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制度,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制或禁止,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提升工程,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免征投资总额内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进口关税。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给予所得税优惠。对安全生产守信企业,在执法检查、申请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保险费率浮动等方面给予联合激励。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内审机制、承诺公告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依托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危险化学品领域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危险化学品企业组建或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平台。推广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整合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风险监测预警、监管执法等信息系统,依托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推动化工园区建设安全、环保、治安、交通、应急等一体化信息智能平台,构建基础信息和风险隐患数据库,实现对化工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自动预警。鼓励企业实施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和智能工厂(装置)创建,建设安全工程实验室,自主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开发改进等基础性工作。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开展以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为重点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安全管理和技术团队。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的化工与制药类专业应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其核心课程体系,强化化工安全复合型人才培养。东、西部化工重点地区加强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建设,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自建共建或委托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培育壮大第三方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引入市场机制,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发挥应急管理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团队作用,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发挥“保险+服务”功能,鼓励保险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严厉打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保障。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大庆油田、大庆石化救援队伍作用,加快推进国家危险化学品七台河专业救援基地建设,推动化工园区内企业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形成辐射周边、区域协同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职责。各地应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依托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救援实训基地。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开展专项行动,全力打击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将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纳入反恐怖重点目标,分级分类重点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清单,进一步厘清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中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联合会商机制,定期开展执法,及时会商研究重大问题。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健全全省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市县两级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重点县(市、区)、贮存危险化学品的港区、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明确监管主体,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资金、车辆、物资保障,保证执法工作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专题研究应急管理机构改革过程中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工作,确保执法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十六)加强队伍建设。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科学设置资格条件,招录高素质、专业化人才进入监管执法队伍。结合实际,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相关规定,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探索专业人才聘任。通过多渠道选人用人,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所需经费。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务员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制度的落实。实行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推动形成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通过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实施“四项战略”,夯实“两个基础”,努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发展规划、安全投入和监管机构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把化工产业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基础之上。
2、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自动化控制。经贸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把保障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发改、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
3、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符合企业实际和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4、积极实施“责任关怀”行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责任关怀”的内涵,树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通过自愿承诺,不断采取对策,改善健康、安全和环保状况,提升企业发展理念。
5、严格落实企业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市场准入,大力实施源头治本战略
6、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本区域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上半年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发改、安监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区市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7、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区市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要提高化工生产企业投资准入门槛,新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搬迁企业的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要提高化工生产企业技术准入门槛,凡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系统,以及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和装置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8、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实行零隐患准入。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和现场进行审查,对中介机构评价和专家组审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企业要逐一整改,符合条件后,方可颁发许可证。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作为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严格审查把关。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9、严格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各区市安监部门要建立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依法按时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区市安监部门备案。各区市安监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将评价报告的备案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时间、评价结论、发现的问题、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于每年的6月、12月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四、深化专项整治,大力实施持续改进战略
10、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区市要深入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要合理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
11、加快推进化工企业搬迁。各区市要结合我市老企业搬迁改造,研究制定本区域化工企业搬迁计划,编制搬迁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搬迁前后的安全生产。经贸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位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的企业以及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的搬迁给予政策支持。安监部门督促拟搬迁企业尽快落实搬迁计划,限时实施搬迁。2010年后,化工园区以外的化工企业,不得再进行改变种类、扩大规模等形式的新建、改建、扩建。
12、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区市要统筹规划并指定有关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各区市要建立和完善本区市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
13、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学习借鉴上海等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各区市政府和安监、经贸、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中心仓库和集中交易区的选址建设,指导企业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集中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14、继续抓好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安全监管。完善对重点企业的“保健式”监管,由安监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诊断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深化对液氨等重点产品的监管,两年内全面完成液氨使用单位的技术改造。
五、加大安全投入,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15、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6、加快提升现有化工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安监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采取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水平。以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为重点,从工艺安全、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加大改造提升力度,强化安全措施。尤其要在涉及危险工艺的反应单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彻底改变传统的手工操作。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17、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8、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油气回收、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大型化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六、提高执法能力,大力实施依法治安战略
19、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0、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各区市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各级安监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各区市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对所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除按有关规定落实备案制度外,其事故调查报告连同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应在事故批复后一个月内逐级报送。
22、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七、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24、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0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
25、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化工部10号令,以下简称41条禁令),要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要借鉴航空企业、煤矿企业推行的“手指口述”管理法,运用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等一系列行为,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2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27、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8、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化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订人员撤离、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的预案。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9、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异常活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所在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活动,企业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基础上,还要在活动实施前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30、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要有适用的教材,明确培训时间,建立考核记录。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适时利用国内外发生的危化品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引以为戒。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化工领域技术尖子和业务能手。要通过技术比武、每日一题、案例教育、每周一案等形式提高岗位练兵活动的实效,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岗位意识,实现安全生产。
八、加强安全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3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市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32、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区市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细化行业分类,调整专家结构,实现全市资源共享;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3、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根据省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总体要求,按照“动态分类监管”的原则,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和危险等级划分情况确定对企业安全检查的频次,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频次、不同层次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的方式。
九、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4、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5、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区市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36、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各区市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上级安监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监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部门的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一、起草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对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2020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水平。
近年来,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稳中向好,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本面(事故总量大、从业单位多、产业结构不合理、安全基础薄弱)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也远未达到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折点,目前仍处于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省成立了工作专班,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专家、企业家、职工代表等不同层面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并充分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实施意见》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对我省起步早的工作,立足进一步巩固提升;对正在开展的工作,注重高标准规范推进;对即将开展的工作,抢抓机遇,着眼长远,规划布局。重点把握以下要求:一是将各地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吸收到《实施意见》中,同时学习借鉴了外省经验做法。二是突出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防控,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三是结合我省实际,持续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四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助力安全监管,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五是将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分工安排、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6条、30项内容。
第一部分为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精准化排查和评估分级,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化提出:强化区域性安全风险排查、制定细化排查管控标准、强化“隐患即事故”理念等措施要求。
第二部分为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推动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分类整治,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深化提出: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设立安全生产专篇、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实行园区封闭化管理等措施要求。
第三部分为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突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废物处置等关键环节,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深化提出:全过程信息化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推进化工园区配套停车场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信息数据库等措施要求。
第四部分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组织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深化提出:实行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省级直报制度、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制度、将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等措施要求。
第五部分为健全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深化提出:实现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搭建安全技术服务网上平台、加快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及各化工园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加大企业应急演练频次等措施要求。
第六部分为提高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调整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标准要求,统筹省、市、县级年度执法计划,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深化提出:实行量化问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和驻点监管、推动内部监管和执法业务围绕风险防控“一体化”运行等规定要求。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以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素质和能力为根本,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力争2023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建成“依法治理、责任落实、源头管控、风险防控、科技支撑、能力提升、应急救援、社会共治”的危险化学品精细精准安全管控体系。
二、强化依法治理
(一)完善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按照法定程序,推进修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刑衔接制度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研究制定环氧乙烷等危险化学品地方安全标准和化工科创中心研发、小试、中试类及实验室安全等地方标准。
(二)规范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完善执法检查标准,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和执法视音频全过程记录制度,提高执法检查的规范性、专业性、精准性。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全覆盖。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指导、督查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三)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统筹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健全监管体制,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开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
(四)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厘清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细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项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按照程序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在明确监管部门前,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该事项履行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并承担兜底责任。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责任落实,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人员配备,保障安全资金投入,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及重点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推广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记分制,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述安制度。
四、强化源头管控
(六)严格市场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化工园区有关建设和认定标准,规范我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回头看”。完善并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开展鉴定评估,严格依法登记。
(七)深化产业规划布局调整。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制定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领域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定期修订《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淘汰、落后项目落地。对不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和“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要求,以及未达到环评和能评标准的化工、医药等企业,逐步予以替代、转移、淘汰。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油气管道建设、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规划之间的统筹衔接。
(八)深化“目录化”“清单式”管理。加强各区、各系统、各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开展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危险化学品使用摸底排查,强化使用单位登录报送。定期修订并严格执行《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九)加大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过程的管理力度。加强对从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对因安全评价、设计、施工质量等问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风险防控
(十)深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导督促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标检查,按照“一园一策”原则,落实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建立完善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危险化学品“一张图、一张表”。
(十一)加强重点部位安全管控。对化工园区及有关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规范汽车加氢站、轻烃燃料加注站的管理、运营,统一规划、有序建设,确保安全。实施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安全联防联控,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管。
(十二)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巩固综合治理成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深度检查、安全仪表系统验证、专家指导服务等工作。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完善信息化监控系统,进行高后果区安全评估,严格落实法定检验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管理指导意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审提升工作。将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十四)强化运输环节安全监管。加快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专用通道、集中停车场、集中洗罐洗舱场地场所规划和建设。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准入门槛,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运行等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严格管控省界公路道口、重要公路桥梁、隧道、饮用水源地等区域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的堆场、仓库、集装箱拆装箱货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储存场所的建设和安全管理,规范口岸查验执法。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联管联防联控。
(十五)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严格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重点打击整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行为,督促企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依托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六、强化科技支撑
(十六)提升科技保障水平。以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为核心,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进关键设备和先进适用技术攻关,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深度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风险辨识与控制、道路运输智能监测与管控、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
(十七)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重点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联动,全面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监管能力。综合运用视频监控、设备感知、电子标识等技术,对重大危险源等固有风险进行智能采集,对运输车辆等流动风险进行过程追踪。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推广危险化学品电子标签、仓库定置管理等信息化技术。着力打造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控、处置流程。
(十八)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设计、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安全仪表系统。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设备设施改造。加快化工领域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减量方案,开发低毒性、低反应活性化学品替代工艺路线,推进弱化反应条件技术改造。
七、强化能力建设
(十九)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复训不少于2周。各区要结合街道乡镇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将安全监管执法职能纳入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上海化学工业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定期开展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和外资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探索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二十)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企业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设施的岗位,要从具有化工等相关专业学历和一定技能的人员中招录。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十一)加强职业安全技能提升。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加快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建设,推动高危企业与相关机构在培训、实训上的良性互动,落实同等支持政策。推动有关院校设置安全管理类专业,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应急、消防等理论和实训课程纳入专业课程体系。
(二十二)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结合“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月”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宣传教育培训。将常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着力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八、强化应急救援
(二十三)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推进化工园区、港口等应急救援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区域化应急响应协同、资源共享、处置得当、救援高效。指导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配备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四)优化应急处置流程。定期评估并修订完善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领域、各环节专项应急预案,厘清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职责。依托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平台,构建“智能化响应、可视化指挥、闭环式处置”机制,持续优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现场处置、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流程。
九、强化社会共治
(二十五)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
(二十六)加强第三方服务监管。持续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疏漏情况及有不良记录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十七)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充分运用“执法+专家”模式,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企业和专家队伍。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执法等联动,优化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对承保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试点,提升防灾减损服务水平。
(二十八)加大激励保障力度。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和企业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达标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在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按照有关规定下调工伤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