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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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为主要内容,深入探讨新形势下学生德育工作的策略与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深入探讨新形势下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人本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着力解决学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薄弱环节,推进学校走内涵发展的路子。

  二、活动主题

  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加强学校管理。

  三、目标要求

  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发展和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与心理素质,在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方面取得成效;着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努力形成制度科学、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工作格局,在提高管理能力上取得成效;着力加强学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实现学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上取得成效。

  四、主要内容

  (一)校务管理

  1.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构建适合学校发展的办学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班,不乱收费,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 规范学校决策行为。完善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校务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二重一大”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保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必须经教代会审议。

  3. 规范校务公开。制定公开规程,明确公开内容,完善公开

  形式。与教职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校内收入与分配、职称评聘、

  评优选先、年度考核等事项应当纳入校务民主管理和公开的范围。

  (二)教师管理

  4. 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倡导“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精神,教育全体教职工牢固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身体力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5. 进一步强化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实施青年教师未来工程、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抓好在职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研修提高和班主任培训以及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6. 深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行持证上岗,执行教师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师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学校全面科学地实施绩效工资。

  (三)学生管理

  7. 牢固树立德育为首的思想。坚决改变“重智轻德,重教轻能,重学轻体”的不良现象,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积极营造德育无小事,事事育人;德育无间隙,处处育人;德育无闲人,个个育人的浓厚氛围。

  8. 不断改进德育教育方法。科学处理新课程三维目标,充分考虑学生的健康成长,挖掘多样化的德育内容;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差异,开展层次化的德育活动;充分考虑德育的合力作用和整体效果,形成网络化的德育途径;充分考虑挖掘和提炼地方资源,开发本土化的德育课程;充分考虑对学生道德实践的引领,建立科学化的评价体系。

  9. 强化学生实践养成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视实践养成教育、体验养成教育。通过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学会生活、学会感恩、学会交往、学会自信、学会关爱、学会负责,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10. 不断强化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系列活动,认识国情、省情、县情,塑造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和培养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通过扎实的系列教育活动,让广大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做到思想上、情感上认知认同,学习生活中遵循践行。

  11. 逐步完善学生管理网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籍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学籍档案;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健全党团和少先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团队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发挥多重教育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四)教学科研管理

  12. 坚决贯彻落实课程计划。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制定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价制度。

  13. 建立并完善教学常规管理机制。各学校要认真实施《中小学教学常规》,重点抓好备课、说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预习和辅导、考试、学生评价等工作,不断规范教学管理、教学行为,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14. 积极开发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集中力量编写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与学生年龄差异相吻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校本教材。流河中学、流河镇小要开发能彰显办学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构建并实施课程开发的中长期规划。

  15. 构建教育科研工作创新体系。学区要下移工作重心,指导学校大力开展教研教改工作,促进全县中小学校校本教研扎实开展。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科研课题研究,要把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与实施、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与实验、教育教学评价、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发展的难点、热点、重点作为研究的主方向。

  (五)校园管理

  16. 大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在全学区学校开展“一校一特色”

  校园文化创建活动,积极开展“读经典作品,创书香校园”读书活

  动,构建以人为本、尊师爱生、民主和谐、团结进取的人文环境。认真总结、提炼和培育学校特色的教师文化、班级文化、宿舍文化、环境文化和校园网络文化,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和兴趣小组,以健康浓郁的人文氛围熏陶人、培养人,使不同的学生都能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在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中做到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

  17. 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各校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市、县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要把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做到常抓不懈。要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要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在考核、评估、评优、评奖等活动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18. 建立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学校要切实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寄宿制学校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和夜间巡逻制度;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19. 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力求做到净化、绿化、美化、人文化校园;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环境布置富有文化内涵,体现教育功能。有条件的学校积极开展“绿色学校”和市“园林化学校”创建工作。

  (六)财务管理

  20. 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理财,班子要根据学校实际,每学期初集体研究制定出学校全年经费支出计划,年终向全体教职工做出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将年初计划、年终总结上报学区。严格控制差旅费和招待费支出,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开源节流,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21. 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教育收费管理严格执行“两免一补”和阳光收费政策;不在星期天和节假日集中收费补课,不把学校的教学场所、设施租借用于各种面向中小学生的奥赛班、培训班、辅导班和兴趣班;收费项目及代收代支项目,学校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并将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账目统一管理,坚决杜绝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挤占挪用代收代支资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22. 学校财务要及时公开、公示,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学校要把本校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公示一次,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学校主要领导要做出明确解释,阳光操作,增加透明度。

  23. 进一步加强后勤服务管理。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制订食堂卫生制度、采购验收和留样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建立学生宿舍值日制度,保证整洁卫生;建立宿舍管理

  制度,坚持夜间值班、巡查;建立发生群体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应急制度,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建立校舍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及时消除危房;对图书、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计算机设备等要分类登记造册,定期清查、检修、维护。

  (七)档案管理

  24. 提高对档案管理的认识。各校要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严格遵按照中小学档案建设要求,不断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档案完整记录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轨迹。

  25.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建立健全符合学校实际的管理制度,建立学校行政、教育教学、教师业务、学生学籍、师生健康、人事、财务、固定资产、荣誉实物等各类档案,保管好、使用好各类档案资料。

  五、实施步骤

  从2010年9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活动范围为全镇各中小学幼儿园。活动实施步骤共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

  1.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安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落实“河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活动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2.学习讨论。组织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规定精神,开展以“坚持德育为首,加强学校管理”为主题的大讨论,明确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思想认识,引导人人自觉参与活动。

  3.制定方案。学区、各学校成立落实“河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活动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学区、各学校具体活动实施细则,并须逐级上报学区和县教育局。

  (二)查找问题阶段(10月)

  1.征求意见。各学校要召开不同层面的各种类型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及社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2.查摆问题。认真对照学校管理的目标要求和主要内容,全面、客观地分析本校管理理念、管理思路、管理制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现状,切实摸清底子、找准问题、找出差距与不足,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学区。

  (三)边查边改阶段(11月)

  针对自查和征求意见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规范”的原则,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整改方案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干部、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及群众的意见,逐一规定整改时限和责任,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整章建制阶段(12月)

  各学校要围绕落实“河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活动的主要内容,结合自身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力量修订和完善现行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工作程序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学校规章制度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行政会、校务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通过整章建制,建立学校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评估总结阶段(2011年1月)

  1.学区建立以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活动评价体系。主要测评群众对学校管理实际效果的满意度,对学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测评对象主要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为主,主要采取集中评议、无记名投票、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分层面开展测评。

  2.认真总结活动开展的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实际成效,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县教育局。

  3. 召开学校管理经验交流会,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树立一批管理规范、社会反映好、教育质量高的先进典型和榜样,以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学校要把加强学校管理工作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上来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开展“为什么要加强管理,怎样管理”的大讨论,通过讨论,充分认识落实“河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活动的重要性。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校要认真建立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把落实“河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严格履行政令畅通、管理到位的工作责任,把落实“河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活动融入到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中去,把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结合到落实“河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活动中来,做到统筹兼顾,两不误、两促进。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校要充分利用小广播和墙报、板报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落实“河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工作步骤和重大意义,宣传活动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提高广大师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活动在全镇教育系统广泛深入开展。

  (四)强化督查,力求实效。在落实“河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活动实施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学区将组织人员,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督导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及时改进和推动教育管理工作,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毕节市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是在我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高中阶段学校收费应符合国家、省、地有关规定。市教育局计财股在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校财局管”的原则,负责实施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遵循教育规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校必须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育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不断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双语学校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六条 依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学校实行市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觉接受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校要按照上级安排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举办重点班。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以各种形式争生源,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扩大班额。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统招学生任务的前提下招收择校生必须落实“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学校不得举办校内复读班。学校原则上不能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的,小学和初中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普通高中学校必须经地区教育局批准。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九条 我市实行六三三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十条 我市实行寒暑假放假制度,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第十一条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严格限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50人,初、高中班额不超过56人。

  第十二条 学校应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学校不得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让学生留级,高中阶段学校开除学生要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学校应建立并完善助学和奖学金制度,按规定减免贫困生学、杂费、书费,积极筹措资金对特困学生进行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过程中不得按成绩重新滚动式分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在教育过程中随意打散组合班级。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起符合课程改革理念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章 校长、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并定期参加提高培训。校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学,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校内外各种关系,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教学秩序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根

  据有关规定和需要设置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各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高效能学校,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要重视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得当,服务及时。

  第四章 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和教职工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聘用因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担任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制定校本培训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对教师学历达标、教学基本功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鼓励和支持教师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计划和措施。教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铸就高尚人格,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机制,加强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每周一次的集体学习制度。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毕节地区教师行为规范《八要八不准》,促使教职工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有利于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发挥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评价体系。评价要以教职工的工作岗位为基础,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结果要公布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从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量、考勤等方面对教职工提出具体要求。不允许教师从事第二职业,不允许停薪留职,不允许在外办班兼课,不允许有偿补课,不允许在工作时间从事娱乐活动,不允许酒后上课,坚决清理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强制补课和收费补课,不得随意请家长,不得在教室内吸烟。教师在上课、监考、评卷期间,要关闭手机。

  第五章 德 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贯彻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指导思想,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集体、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条 学校要明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分管德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中小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的干部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升降国旗制度。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班级管理。要选择师德高尚、认真负责、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行为习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关心爱护学生。建立健全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建立“问题”学生档案和帮扶措施。

  第六章 教育教学和教学科研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或课程标准,开齐各门国家及地方课程,并根据学校的实际和需要,积极开展并落实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要结合课程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课表,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程、课时,学校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高中文理分科应在高二会考后的适当时间进行,不得提前分科。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中小学生用书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地、市有关规定选用教材,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滥编、滥发、乱用教辅资料,不得向学生摊派练习册、习题集、检测卷及报刊杂志,不得向学生收费发放纸质校本教材,坚决禁止使用盗版资料。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重视制订教学计划和进行教学总结。要按学期或学年制定教学计划并进行教学总结,对各工作部门、教研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要提出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存档。要建立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反馈、奖惩的制度,加强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督查,并列入教师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有关管理表册,学校要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课程表、教学通知书、作息时间表、学期活动安排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务日志等,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安排和作息时间。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切实保证教学时间。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发的校历,按时开学、放假,不得随意停课、放假、调整假日。确需停课、调整假日时,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庆典活动和未经市教育局批准的竞赛活动。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增强师生互动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业布置数量要适当,难度要适度,批改要及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为准,小学其他年级学生完成书面家庭作业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初中一、二年级学生完成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超过1.5小时,高中学生每天完成书面家庭作业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教师要根据新课程改革的要求,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批改质量。提倡教师分层次、有选择性的布置课外作业,坚决杜绝布置大量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难度过大、脱离学生实际的作业,不准用增加作业负担的方式惩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取消统一的早自习,但自习课不得改上正课,倡导进行早锻炼,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早于8:00组织学生上课的作息时间规定,小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含自习、活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含自习、活动时间)不超过7小时,高中生不超过8小时,并要保证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严禁利用午休时间集体组织学生学习等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加重学生负担的错误行为;严禁拖延上课时间,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禁要求小学、初中非寄宿学生到学校上晚自习;严禁学校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补课(初三、高三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认真组织对学生的阶段性综合素质评价。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从基础性发展目标(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学科学习目标两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工作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 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接受家长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与政府、派出所的沟通和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工商、城管等部门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整顿治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八章 安全、体育、卫生、艺术与健康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学校整体管理之中,强化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校园危险设施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根据季节特点、天气状况,确定防范重点,明确防范责任范围,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证防范切实有效。主动配合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群防群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学校周边环境。

  第五十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防止发生交通、溺水、触电、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求助并进行妥善处理。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放假(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作息时间调整要提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发家长通知书将有关安全要求和提示告知家长。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或举行大型活动要制定活动方案、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发家长通知书告知家长。

  第五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应在相关专业部门指导下,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 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习惯,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分析、存档等工作。加强学生的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工作专项档案。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学校体育、艺术、科普教育工作。坚持上好“两课”(体育课、健康教育课),做好“两操”(课间操、眼保健操),开展好“两活动”(课外活动、体育活动),指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根据学校实际,每年举办一次全校运动会。学校应结合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和科普教育活动。

  第九章 校园环境与文化

  第五十六条 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五十七条 重视校园规划、硬化、净化、绿化、美化、文化建设,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优美环境。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相对独立,科学合理,避免相互干扰。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把学校建成学园、乐园、花园、文明窗口示范园。因地制宜绿化、美化校园。

  第五十八条 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旗台、旗杆,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室内要挂国旗。校园环境建设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场地、教学设施(校门面除外)一律不准出租。(尤其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十章 后勤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全面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并实行申报审批公示收费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开源节流,厉行节约,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各类账目,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按照市财务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一把手不得签字报销单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校产管理。学校财产要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并落实部门、班级、个人的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若有损坏、遗失,应及时处理。各类用房要定期检查、检修,消除不安全隐患。学校不得使用D级危房,对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学校不得为乱补课或非组织安排活动提供或出租场地。

  第六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食堂管理。制定并实行卫生防疫制度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环境卫生整洁。学校要确保学生饮水卫生。学校食堂不准使用塑料、铝制炊具,炊管人员要按要求定期体检,持证上岗。学校食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寄宿学生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坚持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配齐值班所需的各种物品,加强夜间巡逻,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通风、用电、取暖、卫生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加强和完善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认真搞好勤工俭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十一章 党务与民主

  第六十七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应集中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行政工作的保证监督作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要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健全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对校内的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协作,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单位、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中小学校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聘用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进修校、职专和技工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

  第三条 教育局人事科根据本规定加强考勤管理和指导,其他职能科室协助做好考勤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管理负有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业绩评估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事假

  第七条 单次连续事假5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事假超过5天(含5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 每学年度累计事假超过7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九条 教职工出国(境)或在国内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暑

  假,或其它节假日。

  第十条 由县教育局审批的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教育局核准。未达40周岁育龄妇女连续事假时间达到两个月的,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事假达一个月的,应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一条 事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单次连续5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超过5天(含5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 每学年度累计病假超过14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视病情提供相应病历材料,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的报告单、拍片、医疗费发票等。

  由用人单位审批的病假,提供乡镇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由县教育局审批的病假,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和医保发票。

  第十五条 未满40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假达一个月的,还应当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六条 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住院通知书和预交住院费发票等材料办理预请假手续,出院后三天内提供上述病历材料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每学期初向县教育局报批一次。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历材料。 第十八条 病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四章 法定假

  第十九条 因结婚请假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书》,由用人单位按下列要求审批:

  (一)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可一次性享受15天的婚假;

  (二)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的或再婚者可一次性给予3天的婚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申请3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由用人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分娩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分娩假,男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妻子生育照顾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双方属晚婚或已婚女教职工满24周岁,合法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一次性享受135-180天的分娩假。分娩假期不含寒暑期的,享受135天假期;分娩假期含寒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60天;分娩假期含暑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二)非晚婚生育或一次生育多胞胎的女教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一次性享受不超过90天分娩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生育假增加15天;

  (三)夫妻为双职工的,妻子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照顾假。照顾假应在孩子出生当月申请;

  (四)女职工分娩假应当不迟于分娩当日提出申请,并提供准生证、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夫妻双方签名的书面保证书)等。提前请分娩假的要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待分娩后提供出生证。

  第二十二条 上述法定假,不折扣工资。

  第五章 公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由县教育局组织或批准的会议、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申请公假的,由用人单位审批。

  (一)单次连续公假不超过5天且在福州市辖区内的公务活动;

  (二)经县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由其他部门直接通知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单次连续超过5天(含5天),或者须离开福州市辖区的公务活动,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因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公假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公假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除因参加教育局组织会议外,单次离开学校满1天的,应向县教育局办公室口头报备;单次离开学校超过2天的,须书面报县教育局审批,学校校长离开学校的,应指定学校临时负责人并报县教育局办公室备案,科级干部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假不扣发工资。

  第六章 受理、报批和送达

  第三十条 请假者应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上证明材料报批。向县教育局报批的各类请假,须由经办人员审核签名、用人单位负责人把关签名,加盖公章后,派员送达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向县教育局报批的事假,假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假期起算日前三天报送;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假期起算日前五天报送。

  第三十二条 向县教育局报批的病假,非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病历材料,用人单位提前三天报送;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在住院后三天内报送县教育局办理预请假手续,待出院后提供完整病历材料。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局人事科应当对报送的病假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单,并告知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

  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审核教职工事、病假材料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改正,并将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经受理的事假、病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并在《连江教育网》上进行公示,批复情况每周公示一次。所在单位下载的批复公示材料可以暂时作为批假依据,并在批复公示一周内派员领取批复原件存档。

  第三十五条 从受理病假之日起至教育局批复期间,用人单位同意教职工请假的,视为教育局同意批假。

  教育局批复准假的,从批复之日起,以教育局审批的病假天数

  执行,待批期间已按病假处理的天数予以扣除。

  教育局批复不同意请病假的,若原待批期间离岗的,则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教职工事、病、公假及工资折扣情况如实汇总上报县教育局。

  第七章 病、事假工资折扣

  第三十七条 病、事假工资按以下要求折扣:

  (一)病假月累计不足十五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扣发;病假月累计达到十五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教龄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除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外,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不扣除基本工资;年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除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外,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依据:闽人发[2009]69号《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在家养病。养病期间除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外发给基本工资的60%。

  (四)事假年累计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扣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

  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依据:连人字〔2010〕3号、闽人发〔2009〕28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因公(工)负伤住院,在治疗期间先按正常病假报批,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工资折扣。在公(工)伤认定作出后,再按公(工)伤有关规定执行,并补发其因公(工)负伤请假期间被扣发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其他特殊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计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执行病事假工资折扣,工资折扣或停发情况应在当月向县教育局计财科报备。

  第八章 旷工认定和工资折扣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离开岗位的,视为旷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 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的;

  (三) 请假期间故意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弄虚作假请病假的;

  (五)办理预请假手续后未按要求提供病历材料的。

  第四十三条 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月累计旷工一天以

  上者,按其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教龄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则按双方签订的《连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聘用合同书》规定:校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连续请假满3天的,应以起止时间计算。除分娩假外,原则不办理跨学期请假手续。各种请假,凡包含双休日、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的,连续计算请假时间。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同时提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由本人及学校经办人员签名的,交审批单位存档。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请假应当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请假到期须续假的,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在请事假期间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于请假时间。

  第十章 纪律责任和监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和本规定,制定日常考勤管理制度。全体教职工实行上下午签到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二)擅自批准教职工以病、事假或者其他方式长期离岗的;

  (三)对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受刑及处罚或者其他受处分等人员未按规定停发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未尽审核职责,出现请假不实的。

  第五十条 各校校长是教职工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符合上述责任追究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校长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成检查、免职等处理。学校行政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请病假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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