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入团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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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终身学习是当代教师自身发展和适应职业的必由之路。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活到老,学到老是新世纪教师应有的终身学习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3篇,欢迎大家阅读。

  一

  第一讲 共青团的性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1)共青团的创立过程: 1919年的五四运动,使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工人运动进一步结合,从思想上、组织上为中国共产党的创立做好了准备。1920年8月,中国共产党为了教育广大青年,更好地实行社会改造和宣传社会主义,首先在上海组织了社会主义青年团。同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准备建党的同时,也开始组织社会主义青年团。在此前后,各地在准备建党的同时,也组织了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在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研究了各地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青年团的问题。会后派出党员去做团的工作,加强对团的领导。在团组织日益壮大的情况下,1922年5月召开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团的纲领,确定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为中国青年无产阶级的组织,是为完全解放无产阶级而奋斗的组织。

  2)共青团组织几次更名情况:(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前身。) 1922年5月,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组织。1925年1月在团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决定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49年4月召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正式成立。1957年5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把团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3)共青团组织的行动指南: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4)共青团的主要社会职能包括三个方面:

  (一)团结、教育、引导青年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而奋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锻炼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二)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青年工作事务,指导和帮助青联、学联、少先队等青少年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全心全意为青年服务,发挥青年利益的社会代表作用。

  5)共青团的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 团章规定,共青团的奋斗目标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为了实现这个总目标,团章规定共青团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川青年建设人才。

  第二讲 团员的义务与权利 1) 团员的义务与权利 : 青年加入共青团以后,团组织要从思想、政治、组织上对其言行提出具体的准则,同时要保证其在团内的正当权益。团章规定团员的义务和权利,就是从这两个方面对团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团章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章规定,团员应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2) 团员的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团章规定了团员的六项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团员的六项权利。团员的义务是光荣的,团员的权利是神圣的。正确认识团员义务与权利的关键在于把握两者之间相互联系、互相依存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共青团内,不应该有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团员,这是因为如果团员在团内不享受应有的权利,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在共青团内,也绝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特殊团员”。这是因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只能使这种“特殊团员”丧失自己的权利。因此,团员要想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严肃、正确地运用自己的权利,同时团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严格、忠诚地履行团员的义务。

  共青团组织应把团员义务和权利作为团员教育的基本内容,引导团员从入团之日起,自觉地履行团员的光荣义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同时,对团员履行团员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团组织还应帮助团员正确认识和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权利,注意保障团员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并积极为团员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对自己组织应尽的一种义务,又是团员支持团的工作的一种表现,同时还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团章》规定每一个团员必须按时向组织交纳团费。

  第三讲 团员的发展 1) 发展团员的工作方针和原则: 1993年团中央《关于加强发展团员工作的意见》再一次明确了新时期团员发展工作方针,即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贯彻这一方针,要求团的组织在发展团员工作中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加强培养,积极发展”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关键是要坚持团员的政治标准,保证团员的政治素质,“加强培养”,就是要注重青年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对要求人团的青年,认真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积极发展”,就是要经常做好发展团员工作,保证团员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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