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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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管理包括:提拔调整、交流轮岗、备案、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等。

  第三条 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管,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二章 提拔调整

  第四条 提拔调整科级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 提拔科级干部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长等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6、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必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 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需要改善结构或充实紧缺型人才或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八条 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开职位及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依照竞争上岗总分高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九条 采取民主推荐等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主要程序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民主推荐同时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由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人数较多的可由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应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要全面、历史地看待干部,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 组织考察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廉洁自律鉴定等方式,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结束后,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综合成绩以及组织考察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 公开选拔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包括提拔调整的理由、掌握的原则、空缺职位及数量、职位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组织考察前,集体讨论决定前,都应根据人选情况在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充分酝酿。

  文化宣传、政法系统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分别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的意见。有关单位科级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科科长实行重点管理。单位调整人事(干部)科科长前应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在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后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向市委组织部汇报人选情况。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单位方可研究决定。

  第三章 交流轮岗

  第十五条 按照培养锻炼、盘活资源、激发活力、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大科级干部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轮岗力度,推进市直单位之间、市直单位与县乡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交流轮岗形式主要包括转任、调任和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 交流轮岗的重点对象:

  1、长期担任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以及办公室等行政综合科室主要负责人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七条 交流轮岗一般结合单位科级干部调整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或与其他机关间转任m

  第十九条 按照鲁组发[2009]48号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任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不包括聘用制干部、工人等身份人员。

  第二十条 调入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须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

  调任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提出调任人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调任公示,报批或备案,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等。

  对拟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调入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后,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地选派科级干部到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稳定的一线,艰苦困难和复杂环境中,以及国有企业进行一年以上的挂职锻炼,开展实践培训,开阔视野,丰富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四章 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备案的范围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科级干部,以及市直机关下属副县级单位副职。

  教育、卫生系统的县级事业单位提拔调整的科级干部,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任职的,及时将干部调整情况报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下发任命文件。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除选举产生或经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干部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经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科级干部由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任职的,其任职时间自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或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备案时应报送干部任免通知;备案报告,并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纪要和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科级干部备案登记表、领导职数编制文件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各呈报一式三份。由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职务的,同时报送干部本人档案。

  备案重点审查干部调整工作程序、配备职数、提拔重用干部的民意、任职资格条件、现实表现、集体研究讨论情况和公示情况等。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工作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执行上级调训任务、分期分批选派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脱产培训、动员干部搞好自学等,并按规定实行培训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进行任职培训。对于新考选的干部,试用期内必须进行初任培训。

  第二十八条 科级干部一般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脱产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要按照上级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培训,对不按规定落实培训任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 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市直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科级干部任免工作,严格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严格按职数配备,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备案工作规定。对违反“十不准”纪律和未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动议干部,或未经备案公布科级职务的,一律不予承认,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组织人事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是本部门、本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混乱、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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