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司法鉴定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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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著作权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认定

  独创性是作品的最重要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独创性是著作权案件中最为重要和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

  独创性是否可以交由鉴定机构来认定,取决于独创性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虽然各国均要求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同国家对独创性的界定有不同的标准。在不同国家,是否具备独创性的结论完全有可能根据法律规定的变化而变化。例如计算机字体是否具备独创性,由于不同国家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同,因此结论也不相同。按照第一种方法判断,是否具备独创性明显不属于无论法律如何规定该待定事实的结论均不会发生变化的的问题。因此,是否具备独创性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不能由鉴定机构来认定。

  国内外历史上凡是对独创性具体认定标准有重要影响的案件,都体现了法官从法律逻辑、政策导向等多个角度的深入分析,这是司法核心权力的运用,绝非鉴定机构可以分享的权力,也绝非鉴定机构能够完成的任务。因此,按照第二种方法可以认定,是否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问题,不能由鉴定机构来认定。

  (二)是否抄袭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多种侵权方式,抄袭是基本的侵权方式之一。是否抄袭能否交由鉴定机构来认定,涉及认定抄袭的判断规则。衡量侵犯复制权与否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权人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

  这条原则表明,虽然原、被告的作品中有相同的表达,但如果相同的表达是公有领域内的素材,被告作品中有原告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也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抄袭。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方法主要有三步判断法:

  第一步,抽象法。首先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排除出去。

  第二步,过渡法。把作品中公有领域中的内容排除在外。

  第三步,对比法。对比剩下部分的内容是否实质相同。

  是否抄袭是一个事实和法律混合的问题,抄袭的认定既有事实问题的认定,也有法律问题的认定,只有事实问题的认定才可以交由鉴定机构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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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构成要件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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